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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友坤与陈勃、秦伟铭等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勃,秦伟铭,李书美,李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异8号案外人张钟崴,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案外人张友坤,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俊,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申请人陈勃,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秦伟铭,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李书美,女,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李锡军,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李书美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雁家村七组房屋征收补偿款648189元。案外人张钟崴、张友坤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执行,并对本院作出的(2016)川2002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中属于二异议人的财产432126元予以解除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本院作出的(2016)川2002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误将二安外异议人应享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雁家村七组房屋征收补偿款432126元,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异议人张友坤称,其与被执行人李书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雁家村七组房屋三套约248平方米。后双方于2009年4月9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三、协议人张友坤、李书美在雁江镇雁家村七组房屋三套约248平方米,由张友坤、李书美、张钟崴各一套,每套约82平方米。”离婚后,张钟崴随张友坤生活至今。2015年12月3日,李书美与资阳市雁江区房屋征收局就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达成相关拆迁协议,共计获得补偿648189元。异议人张友坤知晓后,多次找李书美协商分割均无结果,后于2016年2月16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友坤和张钟崴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款432126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在审理后,二异议人才得知李书美因未履行已生效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57万元的给付义务,离婚协议中的房屋所获赔的征收补偿款已被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本院认为,拆迁补偿合同登记的是李书美,应以该拆迁补偿合同为准,对二异议人张钟崴、张友坤的异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钟崴、张友坤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