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永珍与严中信、黄兴容、何建华、邹万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珍,严中信,黄兴容,何建华,邹万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696号原告何永珍,女,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巴县。委托代理人唐兵兵,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中信,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黄兴容,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何建华,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被告邹万玮,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珍诉被告严中信、黄兴容、何建华、邹万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建华、邹万玮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