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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娟云与刘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娟云,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26号申请人王娟云。被申请人刘才。申请人王娟云与被申请人刘才诉前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才驾驶的肇事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车辆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才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