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方正与霍杭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杭军,刘方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杭军。委托代理人邢立民,河南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士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方正。上诉人霍杭军与被上诉人刘方正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刘方正于2015年6月1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邓法民小字第72号民事判决,霍杭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杭军委托代理人邢立民,被上诉人刘方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邓州市御花园小区2号楼三单元的业主,被告系601户,原告系402户。2014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在装修房屋时,工人用软连管把生活用水连接至地温热水管,导致整栋楼自来水系统与地温系统连通,并且忘记关闭水阀。601户自来水通过低温热水管流入502户,502户尚未装修,后渗漏到原告所在的402户。原告在发现房屋漏水后通知物业查找原因,物业工作人员核实渗水系601室装修操作不当导致。原告的损失经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豫中评报字(2015)第117号评估书认定原告的损失为49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用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方正与被告霍杭军作为邻居,被告装修操作不当渗水导致原告家财物受到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财物损失,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霍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方正4900元。二、驳回原告刘方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2050元,由被告霍杭军负担。上诉人霍杭军上诉称:原告选择的赔偿义务人不正确,赔偿理由不充分。建筑商没有按施工标准在供水管上装阀门或开关、堵头,若按标准安装了就是错连了也不会发生漏水。开发商应做到水电入户,若做到了就不会出现住户自行安装管,错连地温系统的事,物业公司在连接水管时,应派专业人员在场指导水电工规范工作,水电工是有偿服务,在接受报酬后,对施工中的错误应该负责的。庭审过程中又提出补充上诉理由为1、原告起诉对象错误。2、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原判缺席判决,程序不当等。被上诉人刘方正答辩称:原判处理正确等。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家由于来自楼上的漏水导致自己财产损失,事实是清楚的,侵权人应依法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方正家漏水时,物业公司也即派员参与了处理,当场查明系本案上诉人家中装修,连接水管不当,使502房进水致本案被上诉人家(402房)漏水受损,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从被上诉人的角度看,其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来源于上诉人,故其请求对象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存在有建筑商未按标准施工、开发商未做到水电入户,物业公司应指导水电工规范工作,装修房屋水电工对接错水管应该负责的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在履行相应义务后向有关过错人主张权利。同时查明,原判缺席审判也无不当,不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娄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庆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