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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民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时全英、徐雅琴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全英,徐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全民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时全英,女,汉族,退休教师。申请人徐雅琴,女,汉族,教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时全英、徐雅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死者徐中和系申请人时全英丈夫、申请人徐雅琴之父,两申请人是被继续人徐中和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徐中和的遗产有坐落于全州县全州镇民主路76号内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全房权证全州镇字第××号)。两申请人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经全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徐雅琴自愿放弃上述房产中应继承的份额,全房权证全州镇字第××号房产全部由时全英个人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新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