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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飞玲与被告郝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玲,郝存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635号原告刘飞玲,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苏国梁,男,无固定职业。被告郝存虎,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玲与被告郝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飞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退还原告刘飞玲。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