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杰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男,1995年8月7日出生。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杰采用吞食毒品体内藏毒的方式,由云南省瑞丽市将毒品运输至西昌市。被告人李杰被抓获后,从体内排出藏匿的毒品63小包,经称重毛重46.9克,净重44.9克。经鉴定,从李杰体内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为支持公诉,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的毒品应予没收。被告人李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杰采用吞食毒品体内藏毒的方式,由云南省瑞丽市将毒品运输至西昌市。被告人李杰被抓获后,从体内排出藏匿的毒品63小包,经称重毛重46.9克,净重44.9克。经鉴定,从李杰体内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3、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4、排毒笔录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5、毒品上交收据;6、缴获毒品称量报告、称量照片、毒品上缴收据;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勘查照片;8、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我和李杰在网吧上网,看见有一名20多岁彝族男子也在网吧上网,我看见他的身份证掉了,我就过去提醒了他一下,他就问我有没有工作,我说.“没有工作”,他就说他帮我找个工作,我就同意,当时李杰也在网吧里面上网,我就去问跟不跟我一起去上班,李杰也就同意了。那名彝族男子就叫我们两个在网吧里面等他,等到第二天的时候他就来把我们带到一个叫“广东恒中电子厂”的地方去上班,跟我们说“我过一段时间来找你们”,我们就在那个厂上班,我上了两天半因为睡过头旷工了,就被开除了,因为我被开除了,李杰也不干了,我们就一起出厂了,在出厂的时候那个给我们介绍工作的彝族男子一人给了我们20元钱,让我们在网吧里面等他,他晚上过来找我们,我们到网吧里面去了,当天那名彝族男子没有过来找我们,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候,另一名彝族男子来找到我们,让我们给他拿货,说的是拿一次货给我们四五千元,我们就同意了,然后被他们带到西昌来了。到西昌市后就被安排在宁远桥家乐旅馆里面,第二天就来了一彝族女人,彝族女人就说我们要去云南“运药”,还说要小心一点,从东莞把我带到西昌的那个彝族男子也在场,叫我们练习吞2-3厘米见方的苹果方块,不能嚼,直接吞,一起练习吞的人一共三个,还有一个是广西的,我们吞了两天的苹果后,那个广西的就和李杰被带走了,当时因为我的身份证不是本人的,他们没有让我去,就让我在旅馆里面等着,每天给我20、30元钱,等了一周左右就被警察带派出所来了,来了的时候就看见李杰被抓获了,还有李杰排出来的毒品;9、被告人李杰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0月10号以后,我就跟着一个彝族人坐从东莞直达西昌的大巴来到了西昌,到了西昌后,我被这个彝族人安排住在西昌市宁远桥附近的家乐旅馆的402号房间,第二天就来了一彝族女人,彝族女人就说我要去云南“运药”,还说要小心一点,这时候我已经意识到她们叫我做的事一定是不正经的,肯定是违法的事情,因为我没有钱,也只能任由她摆布,我也就同意了帮她运药。见到这个彝族女人的当天,我在家乐旅馆的402房里面,从东莞把我带到西昌的那个彝族男子在场,叫我们练习吞2-3厘米见方的苹果方块,不能嚼,直接吞,一起练习吞的人一共三个,一个是湖南的,现在被你们带过来了,还有一个广西的不知道哪里去了,他比我早一天离开西昌市,广西的是被他们带到云南运药去了。我喝了水就能吞下去,这个彝族女人觉得我的体型较胖,身份证又是能正常使用的,就决定带我下云南去,到达西昌市的第四天,这个彝族女人将我带到汽车站交给一个我从来没有见过的彝族男人,彝族男人给了我一部蓝色的诺基亚直板手机,带着我坐大巴到了攀枝花市,到了攀枝花市之后,他给我买了一张去云南瑞丽的大巴车票,他给了我100元钱就走了。在早上6点钟左右我一个人到了瑞丽之后,我给这个彝族女的发了个短信,之后我接到个电话,是个男的打给我的,他叫我打车到“樟木头”,我花了15元的出租车费到达地点,有一个男的和我接头之后就到了“瑞发旅馆”,他付钱并用我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以后的四天中,我没事就上网吃饭睡觉,等待他们安排,这个男时常过来看我,安排我的吃饭问题。这时我很明确的知道肯定是带毒品,因为我没钱,没办法拒绝他,在第四天的早上,那男的就把毒品带到我住的旅馆,他把毒品拿出来时我看见是条状的,然后是用半透明的塑料膜包装的,并给我说吞一垃毒品带回西昌就给我100块钱,他又在条状的毒品上再次包装一层塑料膜并用细线把包装好的毒品接口处缠紧,之后我喝了4瓶饮料,喝一口饮料吞一块毒品,就把他交给我的毒品吞完,他告诉我有60块,我自己没数。之后我们分开打车,我坐出租车先到瑞丽汽车站,40分钟之后他也到了车站。他给我了我500元钱,让我自己去买了到攀枝花的大巴车票,等我上车后,他就走了,我就短信告诉在西昌让我练习吞苹果的彝族女人。到了攀枝花之后,我又买了到西昌的大巴车票。10月25号11时左右,我就到西昌了,我就打电话联系那个彝族女的,之后又有一个彝族男子来接我并把我安排在商品批发市场附近的一家叫“鑫春旅馆”202房间里住,这个彝族女人和另外一个女的就来旅馆里面见了我,给我买了吃的东西,还带来一些帮助排泄的药物,叫我把药瓶口剪开,并把它插进肛门里面,把药挤进肛门就行了,并叫我要快点把毒品排出来,说完这些以后,她们就走了。之后我一个人在旅馆附近,当时有点不舒服,我就在旅馆附近呕吐了,吐完后我就回旅馆里,没一会儿,警察就来到旅馆,把我给抓住了;10、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44.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杰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二、对查获的毒品及毒资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松 甫审 判 员 龚 亚 红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洋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