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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267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原告李某甲为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旷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相识恋爱,不久后同居生活,2009年12月27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丙,x年x月x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喜好打牌,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加之性格不合,被告时常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2015年6月,原告母亲劝被告不要经常打牌,被告又殴打原告,原告自此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相识恋爱,不久后同居生活,2009年12月27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丙,x年x月x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喜好打牌,家庭责任感不强,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关系渐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同居时间长,相互了解透彻,又系自主婚姻,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双方虽因被告打牌及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被告能改正自已的缺点和错误,多尽家庭责任,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摒弃前嫌,相互尊重,注意沟通,双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甲请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到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晶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