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伍国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96号罪犯伍国栋,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国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伍国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国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获得2个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国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国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