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蔚红与李浩、顾伟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蔚红,李浩,顾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81号申请执行人:赵蔚红,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顾伟丽,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赵蔚红与李浩、顾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浩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琥珀花园9号楼1单元201号房屋(房地权证22××90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