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昌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探越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昌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探越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昌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白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门市探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大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昌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门市探越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和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4执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韶海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韵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