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吴宗国、吴满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吴宗国,吴满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8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卢朝晖,行长。被执行人吴宗国。被执行人吴满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宗国、吴满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因吴宗国、吴满娥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列两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民悅大兴城1栋1103室的房产抵押给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并依规办理了抵押登记。鉴于上列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宗国、吴满娥名下登记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的位于铜陵市民悅大兴城1栋1103室的房产及室内固定附着物(含装潢)等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