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希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希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91民初208号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遵义,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希成。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希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1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遵义,被告曹希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曹希成系位于东营区胶州路×××号××幢×单元×××号房的登记房主,房屋面积88.4平方米。自2013年7月1日起,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物业费用收费标准为0.65元/平方米/月,过渡期为半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中过渡期内业主按0.45元/平方米/月标准缴纳,差额部分由街道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希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