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窦占云与被告王永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占云,王永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窦占云与被告王永军赡养费纠纷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748号原告:窦占云委托代理人:陈宝珍被告:王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占云与被告王永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占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窦占云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