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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梁海飞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94号罪犯梁海飞,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海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海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0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海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海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海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5次嘉奖;已缴纳罚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海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海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