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宁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邓庆平与唐树刚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庆平,唐树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宁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庆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树刚,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再审申请人邓庆平因与被申请人唐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庆平申请再审称:在其与被申请人唐树刚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审庭审调解中,因申请人所举证据中有一份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领取的水电工资人民币125000元领条系复印件,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并称如有原件即予认可。在此情况下只得按其要求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已找到该份领条原件(系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9日所出具的领取学府小区水电工资125000元的领条),并认为原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出具的欠条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出具的领条均形成于2013年2月9日。且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其内容亦不违法。综上,邓庆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庆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盛敏芳审判员 陈 胜审判员 凤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宏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