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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利娟与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娟,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36号申请执行人周利娟,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法定代表人李秀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利娟与被执行人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商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向申请执行人周利娟支付差欠2009年9月、10月、11月工资3220.81元、2009年8月、9月、10月、11月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29.81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40.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01元。但被执行人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4223.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止为731.1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