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东林与福建锐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林,福建锐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930号原告杨东林,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刘丽瑜、陈志鹏,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锐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林与被告福建锐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迁移新址不明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东林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