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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蔡锦标与和谐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锦标,和谐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泉州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鹏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锦标,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谐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片区东西主干道(距杏秀路口约800米),组织机构代码:66037793-8。法定代表人蔡旭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泉州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海清社区壕沟墘2幢04号车库,组织机构代码:79179869-5。法定代表人林鹏艺。原审被告林鹏艺,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蔡锦标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蔡锦标称本案合同名称虽为《供销合同》,但实际上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和谐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与原审被告泉州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中载明:“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该合同甲方即原审被告泉州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上述《供销合同》的内容来看,并不足以说明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上诉人蔡锦标请求将���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速 录 员  刘巧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