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延茂与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安区分公司,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茂,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安区分公司,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640号原告宋延茂。被告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安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旺兴。被告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茂诉被告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安区分公司、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延茂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延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宋延茂负担。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嘉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