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贵香与周双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贵香,周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田贵香,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周双来,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双来在中国农业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新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