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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桂志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桂志诚,吕文化,荣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29号之二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贾伟宾,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魏,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志诚。被告桂志诚。被告吕文化,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荣源,女,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桂志诚、吕文化、荣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95元,减半收取12097.5元。审判长 杨 警审判员 刘延峰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