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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贾小燕与苏利芳、龚九宾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燕,苏利芳,龚九宾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518号原告贾小燕。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楚薇,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利芳。被告龚九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小燕诉被告苏利芳、龚九宾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小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7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贾小燕负担。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娟-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