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3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桑某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