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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3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桑某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