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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卫平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平,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33号原告刘卫平,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原告刘卫平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卫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卫平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