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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陕西顺天医药有限公司与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顺天医药有限公司,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顺天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男,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顺天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00752.40元及利息,诉讼费198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顺天医药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顺天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7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长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