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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津0103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卢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5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卢某本次犯罪时正在监外执行期间,但原审判决未对其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忠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