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伟与崔巍、陈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伟,崔巍,陈淑平,刘敏,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伟。委托代理人王占峰,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上诉人罗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借款人陈淑玲已涉嫌刑事犯罪,借款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应待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后方可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伟的起诉。罗伟上诉称,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应以不同的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以借款人陈淑玲涉嫌犯罪为由,裁定将本案驳回起诉错误,特此上诉,望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案件,上诉人罗伟起诉的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原审裁定以借款人陈淑玲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68-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李延波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