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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天耀纸业有限公司与王世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天耀纸业有限公司,王世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81号原告四川省天耀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戈鹏,广汉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世昌,男,1957年7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昌银,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天耀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天耀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天耀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四���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