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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帮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帮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34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帮学,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10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帮学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帮学于2015年12月15日零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大成路肯德基店附近,将卫生纸包裹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人民币2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3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帮学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刑。被告人陈帮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帮学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帮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珍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