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初字第4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牛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雅德喷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牛首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雅德喷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4676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牛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牛首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1122266-8。负责人陈卫明,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德兵、XX,江苏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雅德喷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6095168。法定代表人梁子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牛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首社区居委会)与被告南京雅德喷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德包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首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谢德兵,被告雅德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子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社区居委会诉称,2010年1月,其与被告雅德包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份,原告将水阁工业园厂房、配套设备设施及部分办公楼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约定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告知被告,由于工业园可能要改造,决定不再续签书面合同,如果被告愿意,就继续使用,租金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被告表示同意。后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将其承租厂房内的物品搬离,但留下两台机械至今未搬走,同时钥匙也未予归还。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均不同意支付房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截止2015年10月1日的租金1355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雅德包装公司辩称,2014年9月,其听说所承租厂房将被拆迁,经与原告牛首社区居委会沟通,社区书记答复该厂房不���拆迁范围,并承诺待合同到期后愿意续签。其于2015年3月付清了2015年1月1日之前的租金。2015年中旬,原告突然发函,要求其立即搬离承租厂房。迫于无奈,其公司2015年6月停产,其于6月底将机械设备搬离厂房。但原告认为其有部分租金未付清,阻挠其将剩余两台机器及部分设备搬离厂房。按照原告指示,门卫也拒绝收取厂房钥匙。同时,厂房的大门都是其承租后自费安装的,不存在交还钥匙的问题。另外,根据其了解的情况,原告出租的厂房未领取权属证书,也未获得有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其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综上,由于原告原因,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导致企业面临倒闭,故其不同意支付租金。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在前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牛首社区居委会与被告雅德包装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水阁工业园1幢厂房、相关配套设施及部分办公用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物总面积为1606.45平方米;租金为110元/年,年租金为176709.5元;物业管理费4000元/年(含垃圾费及保安工资);租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被告付清了合同期内的所有费用。2015年6月,根据原告停止租赁,腾空厂房的要求,被告于同年6月30日将相关机械设备搬离厂房。搬迁过程中,因为原告认为被告尚欠部分租金没有结清,阻止被告将其中两台机械设备搬离。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牛首社区居委会未能提供本案租赁物取得合法规划建设手续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协议、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牛首社区居委会未能提供本案租赁物��得合法规划建设手续的相关证据,故其与被告雅德包装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应属无效。被告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至2015年6月30日,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参照租赁协议约定标准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因原告方阻止,被告未能将剩余两台机械设备及时搬离厂房,故不应由被告承担2015年6月30日之后的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的相关费用与事实不符,亦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德喷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牛首社区居民委员会厂房、配套设施及办公用房占有使用费88354.75元、物业管理费2000元,合计90354.75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牛首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1元,由原告牛首社区居委会负担1004元,被告雅德包装公司负担20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刘国才人民陪审员 李 园人民陪审员 李国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吕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