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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亦斌与黄戎章农业行政管理(农业)2016行终102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亦斌,黄戎章,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1行终102号上诉人黄亦斌,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黄戎章,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璋,该局局长。上诉人黄亦斌、黄戎章因诉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行政监督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立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亦斌、黄戎章上诉称:一审法院审查有误,把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视为信访事项。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黄村集体土地被非法买卖、侵占、挪用而没有人管理的情况,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履行行政监督义务,但被上诉人不履行,是故意违法。上诉人在2013年开始多次向被上诉人投诉并申请监督,因为被监督的违法建筑是上诉人的合法土地,与上诉人的生存有着密切利益关系。上诉人就名圃新村事件,两份承包合同的变相土地买卖一事,请求被上诉人监督调查,审查核实,并追究违法人员,但被上诉人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监督指导的行政义务。根据黄村街道的《回复》,“承包人”变相成为土地买卖人,被上诉人明知是“土地违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却不纠正历史遗留下来的错误问题,让错误问题继续扩大对黄村农民的伤害,扩大对上诉人农民等人的财产侵犯。被上诉人同意卖断70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上诉人请求监督指导纠正违法行为,不要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被上诉人不监督是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是行政乱作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监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被上诉人不答复就是违法。被上诉人没有审查、调查事件的原因,没有调查来龙去脉是默认了黄村违法买卖土地变成合法化。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5)穗天法立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亦斌、黄戎章起诉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黄村街道办事处在2013年8月5日对上诉人黄戎章投诉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书面回复;2013年8月13日,上诉人黄亦斌、黄戎章等人就前述违法行为向广州市天河区信访局投诉,该局转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黄村街道办事处处理,该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因上诉人黄亦斌、黄戎章等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将办理情况回复;2015年3月11日、5月5日,上诉人黄亦斌、黄戎章等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邮寄请求该局监督前述违法行为的报告。根据上述事实,上诉人黄亦斌、黄戎章请求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监督其所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信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对于该信访事项如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上诉人黄亦斌、黄戎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黄亦斌、黄戎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智雄审 判 员  曲卫东代理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