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定国与王来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国,王来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553号原告:张定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被告:王来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国与被告王来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通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