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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515号向某符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向某,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洲村。委托代理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含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符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向某与被告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愿意与被告协商处理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人愿协商处理此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力华审 判 员  文 玉人民陪审员  陈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