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515号向某符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向某,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洲村。委托代理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含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符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向某与被告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愿意与被告协商处理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人愿协商处理此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力华审 判 员 文 玉人民陪审员 陈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