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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冉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4刑初4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生于1990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占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冉某某窜至南充市嘉陵区某某镇“某某超市”,盗取店内玉溪香烟12.6条、娇子香烟(软黄天子)1条、黄鹤楼香烟(天下名楼)4条、黄鹤楼香烟(硬雪之景)3条、黄鹤楼香烟(硬雅韵)1条、黄鹤楼香烟(软雅韵)2条、娇子香烟(黑娇)14条、娇子香烟(新概念)6条、芙蓉王香烟(硬)2条、红塔山香烟(硬经典)7条、红塔山香烟(硬经典100)2条、白沙香烟(精品二代)4条、中华香烟(硬)0.2条、中华香烟(软)0.2条以及现金人民币32元。2015年12月25日晚8时许,群众在某某镇某某路某某砂锅店将被告人冉某某认出并在店外将其抓住,随后报警。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冉某某带至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李渡派出所进行讯问。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852.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被盗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冉某某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覃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涉案香烟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884.21元,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冉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冉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晓娟人民币7884.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钰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