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鹏与被告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鹏,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072号原告李瑞鹏,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南段与建材路交叉口100米。法定代表人张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鹏诉被告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曹 娟审判员  郑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利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