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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以坤与刘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坤,刘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94号原告刘以坤,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锦杰,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以坤与被告刘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以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以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