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与上海睿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上海睿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102号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1号凯旋门商业中信12层H室。法定代表人:陈平。委托代理人:马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睿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号221室。法定代表人:高贤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诉被告上海睿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2.5元,由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3672.5元。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思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