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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056号原告:马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