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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0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诉张坚、刘瑾、张锐奇,孟珍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张坚,刘瑾,张锐奇,孟珍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080-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被执行人张坚,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瑾,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锐奇,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珍莲,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坚、刘瑾、张锐奇,孟珍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宁昊杰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