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304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