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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丽珍与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珍,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财保91号申请人张丽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晓燕、曾晓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道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6)浙0381财保91号申请人张丽珍与被申请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丽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银行账号8268中的35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的申请,并于当日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益达鞋业有限公司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银行账号8268中的350000元存款。申请人张丽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若需续保,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交申请,逾期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董跃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盈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