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歌生与曹兵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歌生,曹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歌生。被执行人曹兵生。申请执行人杨歌生与被执行人曹兵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曹兵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兵生银行存款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