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崔志松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松,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15号原告:崔志松,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峰,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松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志松负担。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