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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崔志松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松,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15号原告:崔志松,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峰,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松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志松负担。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