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健与周红秀、杨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周红秀,杨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753号原告李健,居民。被告周红秀,居民。被告杨仕龙,居民。原告李健诉被告周红秀、杨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借款84529元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聂荣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