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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石文光与林佩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光,林佩方,戴国凤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0382号之一原告:石文光,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商人,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石可杰,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佩方,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第三人:戴国凤,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石文光与被告林佩方、第三人戴国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查封了登记在戴国凤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金色城市3幢7单元502室的房屋。后本院作出(2016)浙0212民初1038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第三人戴国凤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金色城市3幢7单元5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望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婧?PAGE???PAGE?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