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柳阳阳与夏邑振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阳阳,夏邑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柳阳阳,男,汉族,生于1994年7月6日,居民,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夏邑振,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6日,农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阳阳与被执行人夏邑振附带民事赔偿罪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夏邑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柳阳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夏邑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章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秀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