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郑南南与逄芮、章晁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南南,逄芮,章晁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975号原告郑南南。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芮。被告章晁玮(又名章金龙)。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旭东到庭,被告逄芮、章晁玮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4月30日,被告逄芮向原告郑南南借款10万元,原告实际给付被告逄芮9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息20%,被告章晁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逄芮至今未偿还欠款,被告章晁玮亦未代偿。至2016年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7000元,利息14550元。裁判结果:一、被告逄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南南借款本金97000元,利息14550元。二、被告章晁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章晁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逄芮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被告逄芮承担,被告章晁玮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