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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曹县郑庄中心敬老院、朱晓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曹县郑庄中心敬老院,朱晓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02号原告:马秀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加凯(特别授权),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郑庄中心敬老院,住所地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潘白刘行政村北。负责人:李永梅,院长。被告:朱晓梅,敬老院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英与被告曹县郑庄中心敬老院、被告朱晓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秀英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