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曹县郑庄中心敬老院、朱晓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曹县郑庄中心敬老院,朱晓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02号原告:马秀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加凯(特别授权),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郑庄中心敬老院,住所地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潘白刘行政村北。负责人:李永梅,院长。被告:朱晓梅,敬老院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英与被告曹县郑庄中心敬老院、被告朱晓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秀英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