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4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4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法定代表人杨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国平,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国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931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起以1193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御皇苑商住楼工程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国平名下的位于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房地证号000235**)、第壹层(4)号商铺(房地证号000235**)、第叁层(3)单元(房地证号000235**)、第肆层(2)单元(房地证号000235**)、第柒层(5)单元(房地证号000233**)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黄国平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38元。但被执行人黄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本院查明位于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登记字号:0100018006;房地证号:00023534;建筑面积207.99㎡;此房产已被查封)、第壹层(4)号商铺(登记字号:0100018003;房地证号:00023531;建筑面积:19.43㎡;此房产已被查封)、第叁层(3)单元(登记字号:0100018030;房地证号:00023590;建筑面积:116.35㎡;此房产已被查封)、第肆层(2)单元(登记字号:0100018029;房地证号:00023589;建筑面积:110.65㎡;此房产已被查封)、第柒层(5)单元(登记字号:0100018018;房地证号:00023348;建筑面积:113.73㎡;此房产已被查封)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黄国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国平所有位于位于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登记字号:0100018006;房地证号:00023534;建筑面积207.99㎡;此房产已被查封)、第壹层(4)号商铺(登记字号:0100018003;房地证号:00023531;建筑面积:19.43㎡;此房产已被查封)、第叁层(3)单元(登记字号:0100018030;房地证号:00023590;建筑面积:116.35㎡;此房产已被查封)、第肆层(2)单元(登记字号:0100018029;房地证号:00023589;建筑面积:110.65㎡;此房产已被查封)、第柒层(5)单元(登记字号:0100018018;房地证号:00023348;建筑面积:113.73㎡;此房产已被查封)的房屋。二、被执行人黄国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黄国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国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国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冠中审判员 黄国徽审判员 罗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周小龙 来自